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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尽管都是对司法的需求,但中国农村对司法有些特殊的需求

如何看待社会转型中的农民的司法需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在制度上对这种需求给予相应的回应与调整?对此著名法学家、长期关注基层司法制度建设的目前最好的足彩app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发表了如下看法。

尽管都是对司法的需求,但中国农村对司法有些特殊的需求。这是许多中国职业法律人或法学人往往看不到或不愿承认的,因为这似乎违反了我们接受的关于普世法治和司法职业化的一系列齐整的命题和理念。

其实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农村对民事司法的需求并不小,农民“和为贵”的传统形象已经有很大改变。况且,农村对司法的需求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潜在的,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有一部分纠纷已向法庭提出,但基于法律和政策的原因,法庭可能未予受理;还有一部分纠纷由于法律服务的价格相对于农民的收入来讲太高,也阻碍了农民使用司法。这些都构成潜在的司法需求。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潜在的需求有可能逐步转化为一个现实的需求。鉴于当今中国的农村人口数量占了全国人口的大约60%,因此,从量上看,中国社会对司法的需求至少应该有一半来自农村。

随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农村最常见的纠纷已不再是家长里短、婆媳纠纷。一个有关西部农村法律援助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农村法律援助案件都是因交通肇事、产品责任引发的侵权诉讼。显然,即使是市场化还不那么发达的农村,也已经伴随中国整体的社会转型对法治和司法提出了更多要求。

事实上,现在农村的很多地方都特别注重调解,审理的案件调解率在80%左右。就四川而言,不少基层法院的调解成功率也很高。更重要的是,如此高的调解率带来的是诉讼当事人的普遍满意。这就给我们一个启示:尽管农村社会有了重大的发展和转型,对司法有重大需求,但中国农村的纠纷性质仍然与城市地区有诸多差别,因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与城市地区对司法的需求有性质上的不同。

调解成为农村基层社会主要的纠纷解决手段?这是因为当代中国农村的基本结构还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互惠性关系普遍存在,并且往往相互牵扯,因此在纠纷解决中仍然有缓和人际关系的需要;尽管有了诸多现代化因素,但农村的纠纷相对来说仍然不像现代城市社会中的纠纷那样复杂多样;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缺乏有效的现代司法认可的证据保留和重现的技术和制度条件。正是在目前种种限制条件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比较优势才得以凸显。

从实践意义上看,调解对于农村基层司法不但目前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而且可能在长达数十年间都可能具有战略性意义。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人民法庭而言,其工作应更偏重于纠纷解决,并在诉讼程序等相应的制度上予以适度调整,努力降低诉讼费用,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充分重视乡土法律人队伍建设。

基层法官作为乡土法律人的重要组成,个人人格和品性可能更为重要。在乡村中,法官人格化的权威很难通过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些设置来构建,如法袍、法槌、法警、法庭等,因此基层法官的个人人格必定要充分利用乡土的诸多本土资源。法官的乡土性可能使得某些法官更能为他所服务的本地民众所信任,其地方化的通俗化的语言更可能为民众所理解,乡土性还会使得法官更懂得并关注本地民众的特殊。

相当一部分基层案件或纠纷的解决不能仅靠学院内的法律知识,一个优秀的基层法官所具有的知识不是在法学院内就可以培养和获得的。一些非科班的经历也许在一些人看来不利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但对于当代转型时期的中国,对于基层农村社会的司法和纠纷解决却具有重要意义。这就提出了一个放眼看来更具战略意义的问题:我们现在如何培养法官来满足转型中农村基层司法的需要。

乡土法律人中另一个重要的群体是被称为法律工作者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人员。他们的参与不仅有利于审判的正常进行,从一个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这还是一种真正的“普法”。他们没有法学院的训练背景,但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他们对乡村的了解,这使他们更便于跟当事人沟通,在帮打官司的同时传播现代法治的观念。遗憾的是乡土社会很难留住这些有法律知识的青年。所以,应充分重视乡土法律人队伍的培养和巩固。中国的法治不是、也不应只是满足中国的城市人口的司法需求。如果占大约全部人口60%的中国农村人口不能获得有效的法治和司法服务,这就意味——我们不可能真正建成中国的法治。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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